question-icon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离婚时能分割吗?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在农村有宅基地和房屋。我不太清楚在离婚的时候,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能不能进行分割,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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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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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离婚时能否分割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别对这两者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仅拥有使用权。由于其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通常情况下,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行分割。例如,甲和乙是夫妻,他们属于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给他们使用的。一旦离婚,如果一方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其就不能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过,如果双方都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在离婚时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对宅基地的使用进行重新划分,但这也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和批准。 接下来分析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或者购买的,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丙和丁在婚姻期间共同出资在农村建造了房屋,离婚时他们可以先自行协商房屋的归属和补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出资情况、双方的居住需求等因素进行判决。可能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农村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建造或者继承所得,并且没有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戊在婚前继承了农村的房屋,婚后与己结婚,离婚时,己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而农村房屋所有权则需要根据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确定能否分割。在实际处理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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