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广告能否成为购房合同内容?
我最近打算买房,看到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很诱人,里面承诺了很多配套设施和小区环境等内容。但我担心这些广告内容最后不会落实,所以想问问,开发商的销售广告能不能成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呢?要是最后没做到,我能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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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销售广告是否能成为购房合同内容是很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销售广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一种吸引购房者的宣传手段。比如,开发商在广告中使用一些比较模糊、夸大的表述,像“高品质生活社区”“近享繁华商圈”等,这些表述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难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销售广告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确定的,并且对购房者决定购买房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那么这个广告内容就可以构成要约。例如,广告中明确提到小区会配备特定的健身设施、绿化率达到多少、房屋的装修标准等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的一部分。一旦开发商没有按照广告中的承诺履行,购房者就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购房者在面对销售广告时,要仔细甄别其中的内容。对于那些对自己购房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内容,最好要求开发商将其写入购房合同中,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广告内容已经构成要约,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在遇到开发商不履行广告承诺的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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