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密费能否等同于竞业限制补偿金?

我跟公司签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每月发的工资里有保密费。现在我离职了,公司说保密费就相当于竞业限制补偿金,不用再额外给了。我不太确定这合不合理,想知道保密费到底能不能等同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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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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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密费能否等同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保密费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约定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而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比如,公司独特的配方、客户名单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支付保密费的目的在于激励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 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防止劳动者利用在原单位获得的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服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明确区分了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并且规定了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等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保密费是为了保密,无论劳动者是否离职,都有保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选择,保障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的竞争优势。其次,两者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不同。保密费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支付方式也没有严格规定;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并且要求按月支付。最后,两者的性质不同。保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保密费,劳动者也需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才受此约束。 综上所述,保密费不能等同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了保密费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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