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出资不到位还享有股东权利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当初和其他股东一起成立公司时,约定好了各自的出资比例和金额。但有个股东一直出资不到位,现在公司盈利了,他还想和我们一样享受股东权利。我想知道,像他这种出资不到位的情况,还能不能享有股东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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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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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是否还享有股东权利,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东出资的基本概念。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按照约定往公司投入资金或其他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并非完全丧失。一般情况下,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等。 在自益权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出资不到位股东的自益权进行合理限制。例如,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那么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就只能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公司利润。 在共益权方面,虽然出资不到位,但在未被依法剥夺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仍然享有一定的共益权。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共益权进行限制。比如,在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上,如果该股东长期出资不到位,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对其表决权进行合理调整。 如果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情节严重,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所有股东权利,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情况对其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甚至在符合条件时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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