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东权益时股东能否要求退股?


在公司运营中,股东权益被侵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况,股东是否可以要求退股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股东退股通常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收回,从而退出公司的股东身份。从法律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股东提供了一些在特定情形下退出公司的途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如果侵犯股东权益的情况符合上述这些法定情形,那么股东是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也就是实现退股目的的。 另外,如果股东权益被侵犯是由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管理层的侵权行为导致,比如侵占公司资产、滥用股东权利等,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到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股东的根本利益,股东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退股。但这种情况下,需要股东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不过,如果侵犯股东权益的情况并不符合法定的退股情形,股东可能无法直接要求退股。但是股东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公司纠正错误行为等。例如,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