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物品可以缩短扣押期限吗?
我有一批鲜活、易腐烂的物品被执法部门扣押了。我很担心长时间扣押会让这些物品坏掉,造成很大损失。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鲜活、易腐烂的物品,是不是可以缩短扣押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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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物品是可以缩短扣押期限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扣押的概念。扣押是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限制物品所有人对该物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这是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侦查、审理等,防止证据灭失或者物品被转移等情况发生。 对于鲜活、易腐烂物品,它们具有特殊的属性,保存时间短,容易变质损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而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这其实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这类物品不会进行长时间的扣押,变相地缩短了扣押期限,以避免物品价值的减损。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考虑到鲜活、易腐烂物品的特性,是会对其采取措施来缩短扣押期限或者及时处理以保障其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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