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是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我遇到了物品被查封扣押的情况,相关部门延长了查封扣押时间,但我没收到书面通知。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是不是必须要及时书面告知我们当事人啊?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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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是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的。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控制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当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就涉及到对当事人权益的进一步影响。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延长查封扣押时间,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将延长决定告知当事人,同时要把延长的理由说清楚。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这就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要求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解除违法的查封扣押措施;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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