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是否由行政机关承担?
我遇到行政机关对我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的情况,现在涉及到保管费用问题。我不太清楚这部分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出,还是行政机关出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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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确实是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措施而额外增加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封存,限制当事人使用和处分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则是指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措施。而保管费用就是在查封、扣押期间,为了确保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安全和完好所产生的费用,比如仓储费、维护费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所以,如果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保管费用,当事人是有权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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