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章程除了法律约束的内容外可以多写其他内容吗?


法定章程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社团等组织必须制定的基本规则和准则。它就像是组织的“内部宪法”,规定了组织的运作方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从法律层面来看,法定章程除了满足法律约束性的规定外,是可以适当增加其他内容的。这是因为法律往往只是对组织的基本框架和重要事项设定了底线和原则,给予了组织一定的自治空间,以便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来进行个性化的规定。 以公司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同时,公司法在很多条款中都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允许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比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与法律默认规定不同的安排。 不过,在增加章程内容时,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新增内容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强制性规定是法律要求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果章程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该部分内容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公司章程不能规定股东可以不承担有限责任,这与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其次,新增内容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章程中的某些条款明显不公平,损害了部分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可能会面临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的风险。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到组织重大事项或者成员重要权益的新增内容,可能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通过。比如,公司修改章程一般需要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综上所述,法定章程除法律约束内容外可以多写其他内容,但要在合法、合理、公平且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