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公司法》里,强制性条款是和任意性条款相对的概念。强制性条款就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变通。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包含多个方面。首先,从公司设立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且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公司从成立之初就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来规范各方行为。 在公司运营中,涉及投资与担保也有强制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那就绝对不能超过这个规定的限额。而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治理方面也存在强制性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为了保证公司重大决策的慎重性和稳定性,防止少数人随意改变公司的根本架构。 另外,关于公司会议召开也有强制要求。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这确保公司内部决策机制能够正常运转,保障股东等相关方的权益。 总之,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贯穿公司从设立到运营的多个环节,目的在于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交易安全等多方面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