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履行原则下是否不得变更标的物?
我签了一份合同,按合同规定对方要给我提供特定型号的货物。但现在对方说要换另一种型号,我记得有合同实际履行原则,不太清楚在这个原则下是不是就不能变更标的物了,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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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下是否不得变更标的物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概念。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来代替。这一原则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让合同双方能按照最初的约定实现各自的目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进行交付和接受。这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法律依据。 然而,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得变更标的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标的物是可以变更的。 一种情况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合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都同意对标的物进行变更,那么这种变更就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就可以对合同的内容包括标的物进行调整。 另一种情况是出现了法定的变更事由。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无法提供,或者继续按照原标的物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变更合同标的物。 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标的物,那么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合同实际履行原则下并非绝对不得变更标的物。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变更事由的情况下,标的物是可以变更的。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就会面临违约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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