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可以保全债务吗?

我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听说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是不是都能起到保全债务的作用。我现在面临一些债务纠纷,债权人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我的债权实现,想知道这两种权利能不能帮我保障我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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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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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法律上都具有保全债务的功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别人要钱,但债务人不去要,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候债权人可以自己去帮债务人要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权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起到保全债务的作用。 接着,我们看看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存在也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同样起到了保全债务的作用。 综上所述,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重要权利,它们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保全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当债权人遇到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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