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母公司中标能否由子公司收款?


在政府采购中,母公司中标后能否由子公司收款,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看。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在政府采购项目里,是母公司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由母公司来履行合同义务并收取款项。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定一起做件事,朋友只能找你兑现约定的报酬,而不能直接找和这个约定无关的其他人要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里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形式,强调了合同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约定。 然而,如果要让子公司收款,需要经过采购方的同意。因为合同的变更,包括收款主体的变更,属于对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母公司和采购方需要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明确由子公司来收款。如果未经采购方同意,母公司擅自让子公司收款,可能会被采购方认为是违约行为,采购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母公司的违约责任。 另外,从税务和财务合规的角度考虑。税务机关和相关监管部门对于资金的流向和发票的开具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子公司收款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和财务合规问题。同时,在财务记账上也需要准确记录,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母公司中标后可以让子公司收款,但前提是要经过采购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同时要确保税务和财务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