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后还能起诉吗?


在商业活动或者其他民事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后,能否再向法院起诉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仲裁和诉讼的基本概念。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而诉讼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判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意味着,当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时,一般情况下,一方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这是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当遵守该约定。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有仲裁协议,法院也可能受理案件。如果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就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此外,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也无效。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约定仲裁后不能起诉,但在仲裁协议无效、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且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等特殊情形下,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以确定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