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被告是公司时能进行公告吗?
我起诉了一家公司,但是一直联系不上该公司,传票也无法送达。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通过公告的方式来处理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起诉公司时公告送达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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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被告为公司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公告送达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公告送达这个法律概念。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当法院找不到被告,或者没办法用正常的途径把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件送到被告手中时,就会采用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让被告知道有这么一个诉讼的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里所说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也就是说,法院需要先尝试这些常规的送达方式,如果都行不通,才能采用公告送达。 对于起诉被告是公司的情况,如果公司处于正常经营但相关负责人故意躲避,导致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或者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原注册地址无人办公,且无法通过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到公司,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法院就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这样做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也保证了诉讼程序能够按照法律规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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