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执行期间能否起诉?
我公司处于破产重整执行阶段,现在和另一家企业有经济纠纷,不知道在这个特殊时期能不能向法院起诉对方,会不会因为破产重整有什么限制,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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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执行期间,是可以起诉的,但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意味着,如果在破产重整执行之前就已经存在相关诉讼,只是处于未终结状态,那么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会继续推进。 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也就是说,在破产重整执行期间如果要提起新的诉讼,必须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 此外,对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诉讼,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会受到限制。因为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为了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诉讼获得优先清偿,破坏重整程序的公平性和整体性。例如,如果债权人以个别清偿为目的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诉求。总体而言,破产重整执行期间可以起诉,但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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