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可以执行吗?
我公司现在处于破产重整阶段,但是有个之前的债务纠纷,对方申请了执行。我想知道在破产重整期间,法院还会不会对我们公司进行执行操作啊?这会对重整产生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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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个别执行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这个程序的目的是让企业能够重新恢复生机,继续经营下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因为在破产重整期间,如果允许个别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到整个重整程序的进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该法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这也是为了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平衡各方利益。 不过,如果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而如果重整计划没有得到执行,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相关的执行程序可能会根据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继续进行。总之,破产重整期间执行受到严格限制,主要是为了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开展和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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