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这种说法对吗?
我公司有出口业务,涉及出口退税。最近财务在处理进项抵扣时,对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能否抵扣产生了疑问。我想弄清楚,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到底能不能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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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退税业务中,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是否能抵扣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出口退税和进项抵扣的概念。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进项抵扣则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对于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是可以有条件地参与抵扣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先用于抵减内销的应纳税额,如果抵减后还有剩余,才予以退税。 而对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其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用于抵扣内销的销项税额的,而是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一旦选择用于出口退税,就不能再进行进项抵扣了。如果外贸企业既从事出口业务又有内销业务,必须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否则可能会影响出口退税和进项抵扣的处理。 所以,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能不能抵扣,要区分企业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以及适用的退税办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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