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国外的品牌授权能在大陆法院起诉吗?
我拿到了一个国外品牌的授权,在大陆发现有商家侵权使用该品牌标识。我不太确定自己有没有权利在大陆的法院起诉这些侵权商家,想了解一下这种有国外品牌授权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否支持我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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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国外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大陆法院起诉,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品牌授权的类型。一般来说,品牌授权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意味着被许可人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对授权品牌拥有独占的使用权,包括禁止许可人在内的其他人使用该品牌。排他许可则是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可以使用该品牌,而排除其他人。普通许可就是许可人可以同时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该品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对于有国外品牌授权的情况,如果是独占许可,被许可人通常是可以直接在大陆法院起诉侵权行为的。如果是排他许可,需要看许可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商标注册人是否放弃起诉权利等情况。对于普通许可,必须有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才可以起诉。 另外,要确保授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就需要审查授权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同时,还需要在大陆证明该国外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等,以便法院更好地认定侵权行为和确定赔偿等问题。 总之,有国外品牌授权不一定就能直接在大陆法院起诉,要根据授权类型、授权的合法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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