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和渠道方发生纠纷应该到哪里诉讼?
我是一个品牌方,和渠道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纠纷,现在想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不知道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想问下法律上对于这种品牌方和渠道方纠纷的诉讼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是在我这边的法院,还是渠道方那边的,还是有其他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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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品牌方和渠道方发生纠纷后,确定诉讼管辖地是一个关键问题。管辖地的确定有助于明确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品牌方和渠道方在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管辖法院的书面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诉讼的法院。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么一旦出现纠纷,就应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若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比较容易理解,就是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注册登记地。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品牌方可以选择向渠道方的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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