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否可以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对方有连带责任人。我之前已经起诉过主责任人了,现在想问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能不能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担心自己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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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通常是可以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人是指在同一债务关系中,多个责任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人要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表明债权人对于连带责任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一个或多个。 例如,A、B、C三人对D负有连带债务。D既可以同时起诉A、B、C三人,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债务;也可以先起诉A,在某些情况下,还能另行起诉B和C。 不过,在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方面,要考虑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另一方面,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之前的诉讼已经对整个纠纷进行了全面的审理和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那么再次起诉可能会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但如果之前的诉讼没有涉及到对连带责任人的处理,或者在新的诉讼中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那么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是可行的。 总之,民法典赋予了债权人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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