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后能否起诉负责人?
我和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业务往来,合作期间对方欠了我一笔货款。现在这个合作社注销了,我找不到合作社要钱。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起诉合作社的负责人来要回这笔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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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后是否可以起诉负责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由农民等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在市场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正常情况下,合作社在运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作社自身的财产来偿还。 当合作社注销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等在内的清算方案,并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实施。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依法履行了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没有及时申报债权,那么在合作社注销后,一般不能再要求负责人承担责任。因为清算程序已经合法完成,债务的处理也遵循了法定程序。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债权人是可以起诉负责人的。一是清算组成员(可能包括负责人)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遭受损失。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负责人滥用合作社法人独立地位和成员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此时,根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以要求负责人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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