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情人闹翻了能告对方强奸罪吗
我之前和对方是情人关系,现在闹翻了,心里很气愤,就想让他受到惩罚,所以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去告他强奸罪呢,不知道法律上支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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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要素,也就是在妇女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如果仅仅是和情人闹翻了,而在之前发生性关系时并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就是当时妇女是自愿的,那么去告对方强奸罪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因为强奸罪的认定要基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这一核心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当时性行为是否是违背妇女意志进行的。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强迫行为,而只是因为感情纠纷就指控对方强奸,这种指控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甚至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指控,指控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和情人闹翻了就随意去告对方强奸罪,而要依据实际发生性关系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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