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之间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分手费吗
我和情人分手了,之前说好他要给我一笔分手费,可现在他又反悔不给了。我想知道能不能通过起诉让他支付这笔钱,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到底行不行,要是起诉的话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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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情人之间起诉要求支付分手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首先,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所产生的债在法理上属于“自然之债”。自然之债简单来说,就是这种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通俗讲,即使一方答应给另一方分手费,要是后来不给了,另一方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让对方给这笔钱。 其次,用“分手费”“补偿费”方式解决男女分手纠纷,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像情侣之间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如果只是单纯约定分手费,那都是无效的。 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就说明单纯为了索要分手费去起诉,法院根本不会管。不过,如果是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情人之间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这和单纯索要分手费是两码事。 总之,情人之间起诉要求支付分手费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双方自愿支付的情况除外,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相关概念: 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在法律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 。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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