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在两个公司任职,个税该怎么交?


在我国,当一个人在两个公司任职时,个税的缴纳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进行。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概念。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则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具体的缴纳方式如下:两家任职公司各自按照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个公司都会根据你在本公司取得的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税款。例如,公司A每月根据你的工资收入,先扣除5000元以及你在该公司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后,按照对应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的税款;公司B也同样进行操作。 然而,在年度终了后,你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汇算时,要将你从两个公司取得的全年综合所得合并,重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减去两家公司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如果计算结果是应补税,你就需要补缴税款;如果是应退税,税务机关会按照规定将多缴的税款退还给你。 此外,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在一个任职受雇单位扣除,不能重复扣除。比如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你只能在其中一家公司申报扣除。你要及时、准确地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个税计算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