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出行政复议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探讨未提出行政复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未提出行政复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选择型。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像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既可以先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去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第二种是复议前置型。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能不会受理。 第三种是复议终局型。这种情况相对较少,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就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 综上所述,未提出行政复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在遇到行政争议时,当事人应当仔细了解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确定自己的救济途径,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