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否可以公告送达?
我有个民事案件走的是简易程序,现在被告下落不明,我想知道在这种简易程序里能不能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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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否可以公告送达,需要从简易程序和公告送达这两个概念说起。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这种程序的特点就是简便快捷,能提高诉讼效率,比如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 公告送达则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同时,该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还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简易程序的设立目的是快速解决简单案件,如果适用公告送达,会使案件的审理时间延长,不符合简易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和初衷。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是不可以公告送达的。不过,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普通程序中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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