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异议申请书能否补充提交?

我之前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后来又发现了一些新的证据和理由,想补充到申请书中。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做,会不会因为已经提交过申请书,就不能再补充内容了呢?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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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异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时所提交的文书。对于管辖异议申请书是否可以补充提交,这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分析。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法条主要强调了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补充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补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如果补充的内容是基于新发现的事实或者证据,且不会对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影响,法院有可能会接受补充提交。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新发现了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发现了与管辖权相关的新证据,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补充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法院可能会予以考虑。 然而,如果补充提交的时间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与之前的异议申请没有实质性关联,甚至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法院可能会拒绝接受。因为法院需要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来干扰正常的诉讼进程。 综上所述,管辖异议申请书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补充提交的,但要综合考虑补充内容的合理性、时间节点以及对诉讼程序的影响等因素。当事人在有补充提交的需求时,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说明补充的理由和内容,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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