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为供应商是否可以对抵货款?
我和另一家公司互为供应商,平时都有业务往来。最近我们都有未结清的货款,我就想能不能把这两笔货款相互抵消,这样也方便结算。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做,所以来问问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对抵货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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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互为供应商是有可能对抵货款的,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债务抵销。债务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例如,如果两家互为供应商的公司,一方供应的是价值50万的电子产品,另一方供应的是价值50万的办公用品,并且两笔债务都已到期,双方就可以根据这条规定进行债务抵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意味着即便两家公司供应的货物种类和品质不同,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样能够进行货款的对抵。比如一家供应商提供的是服装,另一家提供的是食品,只要双方同意,也可以进行债务抵销。 不过,存在一些情况是不能进行抵销的。如果债务是根据性质不能抵销的,比如提供特定劳务的债务,就不能进行抵销;或者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不得抵销,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都不可以进行货款对抵。所以,互为供应商在考虑对抵货款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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