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首和坦白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我朋友犯事了,他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到案后也如实交代了罪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算自首还是坦白,想问问自首和坦白能不能同时适用于他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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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首坦白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自首和坦白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量刑情节概念。自首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还有一种情况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而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虽然它们有相似之处,即都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自首强调的是自动投案,体现了犯罪人主动性和悔罪态度;坦白则是被动归案后的如实交代。 在司法实践中,自首和坦白不能同时使用。因为它们是对犯罪人不同归案方式和供述情况的评价。当犯罪人符合自首的条件时,就应认定为自首。而一旦认定为自首,就不能再将其行为评价为坦白。这是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比如,犯罪人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而不能再同时认定为坦白。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和坦白有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表明法律对于自首和坦白的犯罪人都给予了一定的从宽处理,但具体适用时需要严格区分。总之,自首和坦白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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