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我是个临时工,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我不太清楚临时工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不知道能不能像正式员工那样享受工伤待遇。想问问,临时工受伤到底能不能享受工伤相关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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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临时工”这一正式称谓,通常所说的临时工,其实也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管工作时间长短、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也就是说,只要临时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能够被认定为工伤,进而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救治和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临时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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