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来讲,就是这个行政行为除了影响直接的当事人之外,还对其他一些人产生了利益上的关联,这些人就是第三人。 那么第三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呢?答案是肯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这里虽然重点说的是第三人参加复议,但也为第三人提起复议提供了基础逻辑。因为第三人既然和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当他们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当然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在土地确权案件中,甲和乙对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政府作出了确权给甲的决定。此时乙是直接当事人,如果乙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丙认为这块土地中有一部分是自己一直在使用的,政府的确权决定影响到了自己的利益,丙就是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丙也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对政府的确权行为进行审查。 第三人提起行政复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而不是间接的或者假想的。其次,要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最后,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复议申请,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等。 总之,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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