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个税申报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我是一名退休人员,现在又被单位返聘回去工作了。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都会扣税,我不太清楚退休返聘人员在个税申报上的扣除标准是啥样的,也不知道单位扣税扣得对不对,所以想了解下具体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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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申报扣除标准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收入性质。若退休人员再任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这里所说的“退休人员再任职”,需要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包括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收入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从2019年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引入了综合所得的概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来说,如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都应计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同时,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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