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我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每个月有一笔劳务费。我不太清楚这笔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算的,担心自己缴纳的税不对。想了解下具体的计算方法,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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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获得的劳务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这里的劳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在计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比如,您一次获得劳务费3000元,那么减除费用800元,收入额就是2200元;要是一次获得5000元,减除费用就是5000×20% = 1000元,收入额为4000元。 然后,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例如,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2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假设您某次劳务报酬收入额为30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 = 30000×30% - 2000 = 7000元。 不过,在年度终了后,劳务报酬所得要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按照综合所得计算后,可能会出现预缴税额和应纳税额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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