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劳动报酬?
我已经退休了,现在又找了份工作。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就在想,我这退休后再工作拿到的收入,到底算不算劳动报酬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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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劳动报酬,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报酬的概念。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收入,一般是基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这里有个前提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退休人员再任职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劳动报酬的性质。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比如只是临时性的劳务,没有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也不享受单位正式职工的待遇等,那么取得的收入一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所以,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劳动报酬,要依据具体的任职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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