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退休人员再就业按什么征收个税?

我是一名退休人员,现在又找了份工作有了新的收入。我不太清楚这部分收入该怎么征收个税,是和正常上班的人一样吗?还是有特殊的规定呢?想了解下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个税征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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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退休人员再就业后取得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退休工资,它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这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正常的退休工资无论多少都不用缴纳个税。 而退休人员再就业取得的收入,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符合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那么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如果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比如劳务合同等,那么取得的收入通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年度终了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和工资薪金、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按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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