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发的钱怎么申报个税?
我是一名退休干部,每个月除了退休金外,还会有一些其他的收入。我不知道这些钱该怎么申报个税,也不清楚哪些收入需要纳税,哪些不需要。希望了解具体的申报流程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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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同类型的退休干部收入在个税申报上的不同情况。对于退休干部而言,最常见的收入就是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是不需要申报缴纳个税的。 然而,如果退休干部在退休后还有其他形式的收入,那就可能涉及到个税申报了。比如,退休后返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这种情况下,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单位会按照正常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流程,为退休干部申报缴纳个税。 另外,如果退休干部有劳务报酬所得,像个人从事设计、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年度终了后,需要和其他综合所得一起进行汇算清缴。 财产租赁所得也是可能存在的收入形式,比如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在实际操作中,退休干部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如支付报酬的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申报,也可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等渠道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这样能确保准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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