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描述性使用可以进行替代描述吗?
我有个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想对描述部分进行替代。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商标描述性使用的替代描述有没有相关规定,这样做是否合法合规,会不会侵犯到他人权益或者违反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则,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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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描述性使用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来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用途等,而并非将其作为商标来使用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简单来说,就是用商标的词汇去客观描述商品本身的情况,而不是让消费者误以为这就是特定来源的标识。 对于商标描述性使用是否可以进行替代描述,我国商标法虽未直接针对“替代描述”作出明确表述,但遵循诚实信用和合理使用的原则。从法律精神来讲,如果进行替代描述是为了更准确、客观地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且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通常是被允许的。例如,在销售苹果手机的配件时,原本描述为“适配苹果手机”,如果使用“适配iPhone系列手机”这种替代描述,本质上都是在说明配件的适配对象,属于合理范畴。 然而,如果替代描述存在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有特定联系,或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声誉等情况,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以,在进行商标描述性使用的替代描述时,一定要确保合理、正当,避免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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