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指的是什么?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作出了规定。但该法本身并没有对“工程建设项目”给出详细定义。 不过,2018年3月19日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至第六条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这里的“工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具体来说,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比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第二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里涵盖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三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中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外,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总之,准确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项目业主还是参与投标的企业,都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