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能认定工伤?


要判断构成交通肇事罪能否认定工伤,需要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一般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接着,分析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工伤认定的关系。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当职工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就需要看事故责任的划分。如果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为该项明确要求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但如果职工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即使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然有可能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另外,如果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因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情形。 总之,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认定工伤,关键在于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