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出了责任认定书后还能撤回重新认责吗?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确定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那么,交警出了责任认定书后是否还能撤回重新认责,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当事人若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是有一定的救济途径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意味着在规定的三天期限内,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对责任认定进行复核。一旦复核申请被受理,就有可能对原责任认定书进行重新审查和认定,如果发现原认定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其次,如果是交警部门自身发现责任认定书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他们也有权力主动进行纠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虽然这主要说的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重新审核,但对于责任认定书,如果存在类似的严重错误情况,交警部门同样可以主动进行重新调查和认定。 不过,如果过了复核期限,并且交警部门也未发现责任认定书存在问题,一般情况下责任认定书就会生效,很难再进行撤回重新认责。所以,当事人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