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双指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发现留置和双指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不知道它们在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这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明白这两者之间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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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双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概念本身来说,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规定的一项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留置涉案人员。简单来讲,就是监察机关为了调查特定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人员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双指”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它主要是党内纪律检查的一种手段。 在适用对象上,留置的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这些人一般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双指主要针对的是党员,是党内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从实施主体看,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实施,监察机关是国家的专责监督机关。而双指的实施主体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也就是各级纪委,它们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在法律依据上,留置有明确的国家法律作为支撑,其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监察法》的规定进行,包括留置的条件、程序、期限等都有详细规定。双指则是依据党内的纪律规定来执行,它遵循的是党内的纪律检查程序和要求。 总的来说,留置和双指虽然都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但它们分别属于国家监察和党内纪律检查两个不同的体系,在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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