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移送管辖案件是否可以不予受理?

我遇到一个案子,法院把它移送到另一个法院了,但我不确定接收的法院能不能不受理这个案子。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移送管辖的案件,接收的法院有没有权力不予受理呢?我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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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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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移送管辖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它涉及到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流转。那么,移送管辖案件能否不予受理呢?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妥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移送管辖的案件的。这是因为移送管辖是基于法院对管辖权的判断,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的审理。 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它不能直接不予受理,也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而是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种规定是为了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保证案件能够有一个明确的管辖法院。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应受理的情况,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法律已经设置了相应的程序保障,上级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管辖法院,确保案件能够继续得到处理。 综上所述,移送管辖案件通常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是直接不予受理。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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