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能否抵扣增值税?
我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产生了一笔旅游费,取得了相关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笔旅游费在增值税方面能不能进行抵扣,也不知道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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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旅游费能否抵扣增值税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收取的增值税中扣除。 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旅游费通常情况下是用于员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比如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这本质上是给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个人自己去旅游产生的费用,属于个人消费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一般来说,旅游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企业是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拓展业务、商务洽谈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而发生的旅游费,且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那么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可能允许抵扣。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区分是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而不是单纯的福利或个人消费。比如企业为了开拓外地市场,组织销售人员到外地进行市场调研,期间产生的旅游相关费用,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考虑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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