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其他应收款未收回的是否能作为坏账申请核销?

我公司有几笔其他应收款一直收不回来,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我想了解下,这种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能不能当作坏账去申请核销呢?要是可以,具体该怎么操作,有什么条件和流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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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坏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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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其他应收款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当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时,企业往往会考虑能否将其作为坏账申请核销。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对于坏账核销的基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损失就包括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企业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这为其他应收款作为坏账申请核销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那么,其他应收款要作为坏账申请核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需要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款项无法收回。比如,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债务人破产,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等情况。 如果满足了上述条件,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坏账核销的操作呢?企业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账务处理。首先,要将该笔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坏账损失,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企业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等。这些证明材料是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 此外,企业在进行坏账核销时,还需要注意遵循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不同企业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都需要经过内部的审批程序,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总之,其他应收款未收回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坏账申请核销的。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操作,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财务处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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