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我签了一个单务合同,现在发现对方可能没法履行相关事项,我就想着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不确定单务合同里能不能用这个权利,所以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单务合同当事人到底可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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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权利。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不安抗辩权。 而单务合同则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由于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不存在双方义务的对应和牵连关系,所以不具备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基础。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权利,单务合同当事人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为单务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存在像双务合同那样的义务对应和牵连关系,也就没有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单务合同的义务人发现自己可能面临损失,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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