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人身损害没有致残是否可以鉴定?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人身损害,身体有多处受伤,但还没达到致残的程度。我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像我这种人身损害没有致残的情况,能不能去做鉴定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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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鉴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人身损害没有致残也是可以进行鉴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人身损害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鉴定是指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涉及人身损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损害的程度、原因、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等,为后续的赔偿、责任认定等提供依据。 对于人身损害没有致残的情况,依然具有鉴定的必要性。比如确定损伤的程度,看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这对于判断侵权人的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都有重要意义。即使没有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也可能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医疗费用的支出、误工损失等。通过鉴定,可以明确这些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并没有规定只有致残才可以要求赔偿相关费用。而进行人身损害鉴定,可以帮助确定这些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 同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为没有致残的人身损害鉴定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该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意味着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没有致残的人身损害也能够顺利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没有致残时进行鉴定是有法律依据且有实际意义的,它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准确合理地处理人身损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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