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的意图是否可以发生在单位成立前?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被调查单位行贿的事情。有人说公司在成立前就有行贿的意图,所以才导致现在的问题。我不太明白,单位行贿的意图能在单位还没成立的时候就有吗?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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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指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单位行贿的意图是否可以发生在单位成立前,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分析。从刑法理论来讲,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强调单位意志和为单位谋取利益。单位行贿罪也是如此,其核心是体现单位的集体意志,并且犯罪行为的利益归属为单位。 虽然单位在成立前可能存在一些筹备活动,但此时单位尚未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是单位基于自身意志实施的行为。在单位未成立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单位意志。单位意志是通过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的决策体现出来的,而未成立的单位没有这样的决策机制。 不过,如果在单位成立后,将成立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所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单位行贿。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行贿的意图可以发生在单位成立前,而是看后续行为和利益归属情况。例如,单位成立后,利用成立前行贿所获取的资源开展业务,并且该业务成果为单位整体所享有,那么司法机关可能会综合考量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总体而言,单纯的成立前有行贿意图,不能直接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意志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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