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价证券诈骗罪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吗?

在一些经济往来中,感觉涉及到单位利用有价证券的情况挺复杂的。我想知道,要是单位通过一些手段,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去谋取利益,这样单位能不能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呢?就想了解下这方面准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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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首先来了解一下有价证券诈骗罪,它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有价证券诈骗罪相关内容,此罪的主体明确为一般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主要是基于国家有价证券具有国家信用性质,以及单位作为合法组织的特征及活动规律。国家有价证券的交易等活动通常有严格规范和监管,单位有其正规的运营模式和责任体系,从立法角度考虑,将单位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 例如在实践中,通常是个人通过伪造国库券等去实施诈骗行为,而不是单位整体的行为模式去进行此类诈骗。如果单位内部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等实施相关行为,那也是个人行为,要依据具体情况以个人犯罪来论处。 总之,单位不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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