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文件有哪些?
我有一块土地,不清楚从什么时候开始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想知道有没有相关文件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做了规定,这样我就能明确缴税时间,避免违规,所以想了解下涉及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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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而明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文件是很有必要的,它能让纳税人清楚知晓何时开始承担纳税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就对相关时间做了规定。对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4 号)也进一步明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06〕186 号文件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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